上海:遇環境違法行為可微信舉報,最高獎勵5萬元!
作者: 2018年06月11日 來源:全球化工設備網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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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發布關于印發《上海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通知內容顯示,《上海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過上海市環保局2018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6月5日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發布關于印發《上海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通知內容顯示,《上海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過上海市環保局2018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6月5日起實施。其中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日常監管中難以發現的、侵害公眾利益、環境危害后果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施獎勵:”,并且列出了十項典型的違法行為描述,其中第八個為: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
舉報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對案件辦理有重要貢獻,最高可以給予50000元的獎勵,
附“辦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加大執法力度,推進公眾參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及其獎勵。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市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和條件的舉報,環保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環保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有效參與監督環境違法行為,通過拓展舉報途徑、發展環保志愿者隊伍、組織屬地網格督察員等方式,推進公眾參與。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向環保部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
(一)微信:“12369環保舉報”平臺;
(二)電話:12345市民服務熱線、12369環保舉報電話;
(三)網絡:“上海環境”網站“網上舉報”欄目(http://www.sepb.gov.cn);
(四)來函、來訪:上海市環保局信訪辦(大沽路100號,郵編200003)或各區環保局信訪部門。
(五)通過其他部門轉送、移送至環保部門等其他途徑。
第五條 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信訪辦理的相關要求及時組織處理。對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核實;查證屬實的,依法查處。
第六條 對日常監管中難以發現的、侵害公眾利益、環境危害后果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施獎勵:
(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傾倒、轉移、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
(三)排污單位或第三方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情形的;
(四)未經批準或備案,非法使用、銷售、轉移放射源的;
(五)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六)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
(七)鍋爐、窯爐排放明顯黑煙的;
(八)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
(九)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限產停產決定的;
(十)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舉報,可以給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基本違法事實、線索或者照片、視頻等證據;
(三)舉報內容經環保部門查證屬實;
(四)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
第八條 舉報一般環境違法行為,可以給予500-5000元的獎勵。
舉報危害較大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給予5000-20000元的獎勵。
舉報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對案件辦理有重要貢獻,最高可以給予50000元的獎勵。
第九條 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及處理結果、舉報人協查等情況,環保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定期確定獎勵事項名單。
環保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環保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其領取獎金,并在核對相關信息后,依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舉報人應當在收到環保部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通知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憑通知、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及受托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復印件領取獎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
舉報人領取獎勵時,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適用獎金獎勵。
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授予環保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環保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統一管理本市環保舉報獎勵工作。各區環保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5日起實施至2023年6月4日止,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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