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全球性、區域性經濟下行影響,企業間拖欠款項的情形加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款項的問題尤為突出。這一情況不僅可能加重了中小企業資金短缺,企業償債能力下降,還可能導致有的企業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破產倒閉。
而現實中,僅依靠行政措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制定新的管理辦法來預防和化解款項拖欠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支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法律制度,促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切實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工信部起草了《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2019年9月4日,工信部發布通知,公開征求對《辦法》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饋。
《辦法》共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原則要求、明確付款期限、規范付款行為、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建立完善監督管理措施、明確法律責任等。《辦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濫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而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地向中小企業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還對付款期限及質保金返還期限做了規定。《辦法》明確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約定將檢驗或者驗收作為付款條件的,上述期限最長可以延長30日。而在約定的質保期屆滿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與中小企業進行核實和結算,并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于15日之內返回質保金。
如有大型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019年8月,科技部印發了《關于新時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現在又有工信部發布的《辦法》,可以看見,我國正在利用各種紅利政策大力扶植中小型企業發展。相信中小型企業在政府的支持下會更加蓬勃發展,為推動我國經濟提速做出更多的貢獻。
資料來源:工信部
附件: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