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工作,決定修訂《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生態環境部現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希望相關單位認真研究,提出意見。需要注意,有想法或意向的單位請于2019年12月6日前用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生態環境部。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的經濟水平以及城市化建設水平均得到了迅猛的發展。但是,城市化建設對生態環境造成十分嚴重的影響,破壞了生態平衡,影響到了人們的健康。因此,生態環境問題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據了解,為了統一全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了大量工作。1980 年 5 月,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環境監測標準分析方法(試行)》一書并發布。經過近 40 年的發展,我國逐步形成環境監測類標準體系。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是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技術支撐。目前,我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全面涵蓋了水、氣、土壤與沉積物、固廢、生物、噪聲與振動、核與輻射等環境要素,可測定的化合物包括常規污染物、重金屬,以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共計 400 余項。雖然我國現行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體系基本滿足了生態環境監測及管理的需要,但隨著標準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環境監測類標準分類和構成日益豐富,現行標準對各類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的適用性有待進一步提高。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首次發布于 2004 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京市環境監測中 心站。2010 年第一次修訂,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和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對部分術語定義、標準結構框架進行調整,明確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的分類,提出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路線,規定了方法比對的內容和要求,完善了各類方法檢出限、測定下限、精密度、正確度等的確定方法以及方法研究和驗證要求。
在修訂工作中,編制單位對標準結構框架進行了調整,刪除了現行標準第 4 節“制修訂工作程序”;增加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分類”、“標準制修訂技術路線”2 個章節;增加了 1 個附錄,即“附錄 B(資料性附錄)方法比對:測定結果顯著性差異檢驗”;將“方法驗證”章節的內容提前至“標準制修訂技術路線”章節。如圖:
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生態文明建設不僅關系到國家戰略目標的實現,更關系到人民的幸福以及中華民族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發展情況適時修訂原政策,能確保環境監測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提高環境監測的水平,促進環保工作效率提升。因此希望有關單位積極提出修改意見,推動規范條件修訂完成,早日投入實施。
附件:
1.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
2.《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