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公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20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共有依法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203家,經營單位1098家,使用單位10家,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單位227家,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有202處。
新頒布的《寧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共7章38條,在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實際,主要規定了十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通過地方立法,實現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管理,為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溯、去向可循、狀態可控的監管目標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辦法》第四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加大安全投入,確保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全員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等制度,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三是明確了應急管理主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職責,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是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化工園區(集中區)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加油站、加氣站和企業配套建設項目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進行建設,推動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按照國家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
五是大力開展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每年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推進情況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向主管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六是通過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配置自動化控制設施、設備,提升危險化學品單位本質安全水平,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和完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等安全設施、設備。
七是實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措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限制通行的時間段和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同時《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建設或者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
八是加強化工園區(集中區)安全管理,防范園區安全風險。《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防范園區安全風險;制定園區總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督促園區各單位按照園區總體預案,制定完善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九是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實行信息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托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實行信息化管理;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共享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避免危險化學品單位重復錄入。
十是建立政府購買專業技術服務制度。《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專業技術問題進行核查、分析、判斷和檢測,并出具專業報告;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專業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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